依據:公司法第172-1條規定。
公告事項:
一、凡持有本公司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,得向本公司提出114年股東常會議案,每一股東限提一案,議案應以書面提送本公司,並列明股東姓名、編號及持股數。
二、議案受理期間:自本(114)年4月22日起至5月1日止計10日。
三、議案受理處所:本公司董事會(臺北市中山區民族東路336號5樓),請以郵寄送達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。
四、所提議案以300字為限,超過300字者,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。
五、所提議案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公司得不列為議案:
(一)所提議案非本公司股東會所得決議者。
(二)於本公司召開股東常會前辦理股票停止過戶時,持有本公司股票未達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者。
(三)所提議案於本公司受理期間以外提出者。
(四)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。